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指定临时监护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起某某施以刑罚处罚的同时,也保障其充分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起某某的合法权益。
为依法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永仁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及时为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临时监护人”。被指定的临时监护人从县关工委工作人员及具有法律知识、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中确定。
2013年9月8日17时许,17岁的被告人起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起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时被告人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15.64㎎/100ml。案件受理后,因被告人起某某的父亲早亡,母亲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到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为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刑事诉讼的各项权利,法院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同时,通知“指定临时监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临时监护人”参加诉讼,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充分体现,同时,也缓解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压力,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编辑: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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