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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为民护航企业健康发展,永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发布    
[ 作者: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8/5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542 评论:0 ]

 

为展现永仁法院司法为民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与担当,让中小微企业在发展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希望,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近期,永仁法院将陆续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企业从事民事活动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合同将被依法撤销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原告某丰公司(甲方)与被告某润公司(乙方)签订《资产抵偿协议》。协议约定:

01

乙方原股东尚欠银行贷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相关费用,A公司为上述债务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乙方又向A公司提供了保证反担保。A公司为乙方原股东代偿了本息,依法取得追偿权;

02

乙方尚欠B公司为其提供的三笔居间融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相关费用;

03

乙方享有永仁县某村5000亩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权。乙方现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及履行保证责任,经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自愿将其享有的永仁县某村5000亩土地经营权及5000亩土地地上附着物采取以物抵债方式抵偿给甲方,乙方欠A公司、B公司债务及前股东欠银行贷款本息由甲方代为偿还,免除乙方还款责任及保证责任。

 

随后,乙方出具《确认书》,确认甲方已充分全部履行《资产抵偿协议》中的义务,甲方已完全取得永仁县某村5000亩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土地及附着物已移交给甲方。

 

2018年1月,被告乙方的债权人某瑞公司向永仁法院提起与甲方、乙方、王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永仁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撤销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4月签订的《资产抵偿协议》的行为。

 

判决后,甲方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原告甲方提出要求被告乙方偿还相关款项及资金占用费。

 

判决结果

 

 

 

 

永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签订《资产抵偿协议》后,原告代被告向法院缴纳执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甲方主张被告乙方偿还资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息3.8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资产抵偿协议》被撤销双方都存在过错,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乙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相关款项;

2、驳回原告甲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方公司明知乙方公司经营困难,在未对乙方公司转让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资产抵偿协议》,该行为对乙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的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乙方公司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在经营土地上进行了投资,甲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代偿支付的是合理对价。

 

乙方公司的债权人某瑞公司对其债权实际发生在涉案《资产抵偿协议》签订之前,该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确认,某瑞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依法行使撤销权。某瑞公司行使撤销权后,《资产抵偿协议》被撤销。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公司代偿的乙方公司的债务,乙方公司应将款项返还甲方公司,因《资产抵偿协议》被撤销,双方均有过错,故甲方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经相关权利人申请可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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