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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情与财产拉扯难分,且看院庭长如何践行一线工作法定分止争!    
[ 日期:2022/10/12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3622 评论:0 ]

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

而今院庭长带头办案

深入一线化解矛盾纠纷

多年家庭矛盾得以化解

实现案结事了

气畅人和

近期,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崇芳认真践行一线工作法,同二审承办法官一同前往永仁,直达案件当事人家中释法明理,纾解了一家人之间的怨怼情绪,化解了因分家析产引发的一系列家庭问题,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同意按照永仁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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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于1986年建盖土木结构两层房屋及附属设施,2013年后,原告与被告共同建盖了洗澡室、猪厩。2016年,原被告共同建盖了一栋砖混结构的四层房屋,双方对各自的出资和房产份额未作约定。

原告、被告一直共同居住生活,直到2020年冉某3(原告之女)离婚迁回户口与二原告共同生活,四被告另立一户。

2021年2月,冉某3向永仁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分割部分房屋归其所有,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冉某3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原告将被告冉某1(原告之子)黄某夫妇及其二子女诉至永仁法院,要求分家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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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永仁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

双方在建盖房屋时,未约定份额,应属共同共有。

家庭共同财产系全体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产生活的财产,而有权参与分割的主体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参与共同劳动创造,对家庭财产做出贡献的家庭成员。

本案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但自2020年以来因原告之女冉某3与冉某1夫妻之间的纠纷等问题导致家庭不和睦。经多个部门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双方难以共同生活,现原告主张分割房产,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之间为父母子女关系,应本着团结和睦、互让互助的精神,并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予以分割,以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遂依法对案涉房产及附属设施作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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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办理结果

 

经永仁法院判决后,双方对各自房屋界限依然存在争议,于是上诉至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家庭关系复杂,矛盾较深,为妥善解决纠纷,楚雄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崇芳及二审案件承办人来到永仁法院与一审承办法官一同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永仁法院判决结果,再次作了现场勘察,并量定房屋划分界限,最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案件得以圆满办结。

至此,一场长达三年的家庭矛盾纠纷划下了休止符,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相统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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