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篱笆三个桩
一个好汉三个帮
亲戚四人合伙做生意
想着有一天能够做大做强
一起发财
不料事与愿违
半路出了岔子......
原告殷某、起甲、起乙与被告杨某四人系远房亲戚,因为亲戚关系,信任加倍,四人很快确定合作关系。三原告将收购点收购的草莓卖给被告,并按被告要求打包装车,再由被告再次出售,被告根据草莓的市场行情每三日支付一次草莓款给三原告。前期合作一切顺利,自2023年1月起,被告称资金紧张,与三原告协商先将草莓卖给被告,后期陆续支付草莓款,直到3月草莓收购完毕,被告还剩91000元草莓款未支付。
“出售的草莓款还没有收回,再等一段时间肯定支付给你们。”等了又等,三原告还是没有拿到剩余草莓款。
法官仔细查看了案件材料、梳理案件细节,发现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法官赶往当地村委会,与调解员一起化解此案纠纷。调解时,法官让双方分别陈述案件事实与理由:
“卖草莓时,收购草莓的人说你们的草莓有质量问题。”被告率先表明不愿支付草莓款的原因。
“草莓你都收走了,当时你怎么不说有问题?”三原告反驳。
在激烈的调解交谈中,法官找到了此案争议焦点,本着“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进行调解。
被告认为草莓质量存在问题,但没有在收购过程中告知三原告或是采取停止收购等措施为自己挽回损失,而是继续收购,现草莓已不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追究。法官以此为突破口,耐心为原被告做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寻找化解纠纷的最佳方式。终于,双方同意由被告杨某在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三原告草莓款90000元。
虽然账留到了秋后算,生意没有做成,但金钱换回来的是亲情,是信任,是更大的财富。亲戚四人的矛盾被彻底化解,好久不见,四人依旧是最初合作时的样子。
在与他人合作时,应遵守法律,弘扬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不能准确预判把控风险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完善的合同条款,在何种情况下对风险如何进行分担应有明确约定。在此,提醒广大农产品交易方,制定规范完备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买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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