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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强基 | 8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永仁法院开庭审理    
[ 作者:永仁县人民法院 日期:2024/1/4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552 评论:0 ]

布某、余某等八名被告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诉机关起诉,于11月20日在永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天,县人大部分职工、县政协全体干部全程旁听。

本次庭审押解经楚雄中院调警,由大姚法院5名干警、元谋法院6名干警、永仁法院7名干警配合完成。

2022年,被告人布某在参与网络赌博过程中,从平台客服处获知可以以提供银行卡给赌博平台转账的方式获得返利。布某找到被告人余某商议,由布某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平台的客服联系,下载安装“飞机”软件,建群拉群、组织转账、结算佣金等,余某负责介绍和发展下线、指导下线安装“飞机”软件及提供银行卡转账等。

2022年至2023年期间,布某、余某发展了被告人李甲,李乙、刘某等人;李乙发展了被告人张某、徐某、马某等人。

在布某、余某等人的指引下,被发展人员均实施了将银行卡有偿出借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转账的行为。

布某、余某、李甲、李乙、刘某、张某、徐某、马某将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他人,并根据网络赌博平台提供的“飞机”软件指令帮助他人转账,涉案银行卡共计23张,进账资金合计达6700万余元。其中,徐某名下涉案银行卡接收被害人孙某被诈骗资金1000元,另案处理人员名下涉案银行卡共接受被害人被诈骗资金31000元。

在犯罪过程中,布某、余某、李甲、李乙、刘某分别从各自发展的下线银行卡转账金额中提取1‰的平台返利,再把剩余的返利结算给提供银行卡的人员。

八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高额报酬,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庭审中,八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永仁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进行一审宣判,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表示,通过现场旁听庭审,内心深受警醒,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依法履行职责,守牢法律底线。

 

 

法院提醒

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提高警惕、防范自身被骗的同时,也要防止自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共同做好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群众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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