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在永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人大10余名干部参与庭审旁听。
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永仁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审判员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在依法保障被告人李某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听取了李某的最后陈述,李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本案中,李某具有“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一次、血样中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三个从重处罚情节,因此对其从重处罚。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审判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真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悔罪表现依法作出裁判,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次庭审过程严谨、规范、有序,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强、释法说理效果好,充分体现出法官的专业审判素质,最大化发挥了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实现了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有机统一。
县人大干部旁听后一致认为,喝酒成本低,酒驾醉驾危害大,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党员、公职人员醉驾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将面临党纪、政务处分。呼吁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以案为戒,警醒自身,在工作生活中不违规饮酒、不酒后驾车,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拘役属于刑罚中主刑的一种,属于刑事处罚,会有刑事处罚记录,将影响子女后代政审情况。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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