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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强基 | 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    
[ 作者: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4/1/22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5377 评论:0 ]

近日,永仁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某公司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王某某因此获刑。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特殊发票。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作用。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教训深刻。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鹏鹏商贸公司(化名)违反国家税收发票管理法规,在与他人无实际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份,税额共计1215283.24元。具体为: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沈某某实际控制的鹏鹏商贸公司,明知与另外两家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业务,仍向两家公开具销售矿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税额合计826859.17元,用于向税务部门申报折扣。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沈某某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某某商量 ,由李某某联系王某某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王某某介绍多家公司向鹏鹏商贸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税额合计388424.07元,用于向税务部门申报折扣。



判决结果

永仁县检察院以鹏鹏商贸公司及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永仁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鹏鹏商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给予惩处。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沈某某、李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给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沈某某系主犯,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应从重处罚;李某某、王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案中,鹏鹏商贸公司为了利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单位犯罪,法院对其判处罚金。沈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二人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是具体实施者,王某某介绍并帮助转款、回款,法院对三人分别判处了刑罚。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其中,沈某某在犯罪中起领导、组织、决策作用,系主犯;李某某在沈某某的安排积极参与,王某某介绍并帮助转款、回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涉案公司、涉案人员存在三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分别是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数额已达到追诉标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社会危险害大,给国家、人民的利益将造成严重损害。人们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诚信经营,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向上滑动阅读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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