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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强基 | 被狗惊吓致残 狗主赔偿8万元    
[ 作者:永仁县人民法院 日期:2024/2/1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8469 评论:0 ]

 

原告文某

“我受伤是被你养的狗吓到才造成的,你得承担责任。”

“我的狗没有咬到你,离你都还有一两米,是你骑摩托车跌到,我不承担。”

 

被告任某

 

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非接触式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责任纠纷案,原告文某被被告任某所饲养的爱犬追赶摔伤,宠物没有直接撕咬或者碰撞导致的伤害,法院为何判决任某对文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文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载母亲李某行驶在路上,任某家的狗突然窜出来,龇牙咧嘴追赶文某驾驶的摩托车,文某受到惊吓后急刹车,其所驾驶的摩托车倒地,文某因此受伤。

经医院诊断,文某的伤情为左膝关节钝挫伤、左小腿钝挫伤、左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损伤,文某住院医治。

经司法鉴定,文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已构成十级伤残,文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任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56326.9元。

案件审理

 

 

本案中,被告任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其所饲养的犬只拴狗绳及其他约束,原告文某看到狗追赶自己,并向其逼近时,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导致摔倒,虽然狗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是,文某受伤并致残,与其具有因果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任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当天监控视频可看出,原告文某在驾驶摩托车时也有处置不当的地方,按照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可减轻被告任某的责任。

 

调解结果

 

 

被告任某当庭后悔不已,称再也不想养狗了,当天狗突然窜出去公路上,没想到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任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文某80000元,并已当庭履行。

法官提醒

作为宠物主人,应自觉树立文明饲养的意识,爱犬是权利,文明养犬是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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